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开展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报送工作,未提前报送信息的,将按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目前,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报送功能已在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正式上线开始运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涉及固体废物(不含危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转移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要求在系统完成注册。固体废物分类参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
根据通知要求,转移单位完成注册后,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前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相关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转移单位在系统填报的信息要真实、有效、完整,固体废物来源和属性清晰,利用去向合理,并对运输单位、接受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及有关环保手续进行核实,确保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固体废物运输、利用能力并在系统提交固体废物利用合同、接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资料材料等。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培训宣传和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切实守住环境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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